(二)配置条件。除国有大型电力企业及直接测风优先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外,其他申请资源配置的企业和个人,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开发业绩;
2.拥有风电设备制造和组装业绩的企业;
3.在赤峰拥有其他能源项目的企业;
4.协调各省外售电的企业。
(三)资源管理。获得风电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将风能资源拆分、转让和出售。直接进行测风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转让、出售或寻求合作,但必须经过市发改委许可备案,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如不能确定项目开发业主,地方政府将资源另行配置,并取消其开发权。前期投入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由接续业主偿还;非直接测风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将资源转让和出售。否则,地方政府将资源无条件收回。
四、前期管理
(一)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要尽快进行前期工作,半年内完成核准或特许权招标所需的所有支撑性文件。
(二)对于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一年内没有完成核准或特许权招标所需文件的企业和个人,地方政府视情况取消其风场开发权或引进合作伙伴共同开发。
(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五、建设管理
(一)获得风电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要在取得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后的半年内正式开工建设;半年内不能正式开工建设的,要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市发改委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年内没有正式开工建设的,一律取缔其开发权,地方政府对其风场资源另行配置。其前期合理投入由中介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在将所有前期工作资料及文件移交新业主后,由新业主偿还。
(二)正式开工要具备如下条件:
1.资本金全部落实,银行贷款落实50%;
2.签订风机主机订货合同,且按合同要求付清全部预付款;
3.风机塔基、主控制室、输配电等工程全部开工建设。
(三)获得风电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安排建设,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更不准减少规模。否则,电网企业拒绝其电量上网销售,地方政府取消其后续开发权。
(四)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风能资源,节约利用土地,市发改委将在旗县区发改局初审的基础上委托权威机构对每个风电场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土地部门按审查意见出具用地许可手续。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区域及机位安排建设,不得随意圈占风场用地。对于不按审定区域安排建设的,土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