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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赤政字[2007]1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风能资源管理,加快和规范风能开发利用,促进我市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市政府确定,市发改委作为我市风电产业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环保、气象、电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风电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为加强风电产业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制定我市风电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风电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我市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测风管理

  (一)鼓励企业及个人在我市境内立塔测风,测风结果要与地方政府共享,凡进入我市测风的企业及个人要与旗县区政府签定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协议中要明确权益和义务。在测风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测风结果经由所在旗县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纳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

  (二)进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的风场,市发改委将根据风电发展情况逐步纳入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并适时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出具风能资源配置意见,并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对于不及时向地方政府提供测风结果的企业和个人,不准开展前期工作。

  (三)地方政府依法保护测风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测风企业和个人进行风电开发。

  三、资源配置

  (一)配置原则。按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风能资源配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风电发展规划区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改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配置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在优先保证测风企业和个人开发权的同时,市政府积极建议和协调自治区优先对在我市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在我市建设火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向大规模开发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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