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出生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赤政字〔2004〕49号),实施综合治理,切实有效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
1、严格加强超声诊断仪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超声诊断仪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人为终止妊娠手术。个体医生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使用B超和实施中期妊娠手术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醒目标志,公开操作程序、医务人员身份及姓名等,接受监督。
2、切实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遗弃及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药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治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违纪违规的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经查属实的,由旗县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金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女婴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对查实的违规当事人,取消生育指标,不得再行生育。
4、建立死婴档案管理制度。按赤政字〔2004〕49号文件要求,对孕7个月以上死亡的胎儿和出生后死亡的婴儿建立死婴档案,搞好核查核实。
(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发挥市、县、乡、村四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各个环节,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1、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查环查孕查病治病的“三查一治”制度,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检查和生殖健康普查服务,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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