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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对地储粮的收储、生态建设补助粮的收储和供应给予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当农民出现卖粮难时,要对收购贷款实行限期贴息政策。具体补贴办法、标准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赤峰市分行制定。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善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供应财政部门承诺贴息的地方储备粮、生态建设补助粮、军粮和其他粮食收购资金。企业在改革中要防止债务悬空,不得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对资产大于银行贷款的企业要及时返还有效资产抵押证件,支持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粮食企业改革后,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银行要对粮食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四)税务部门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自治区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切实落实好收费减免政策。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手续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工作。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企业质量监督,帮助、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创造条件使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确保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其标准要求。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改革后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粮食经营入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严格资格审核,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八)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企业改革。粮食企业可以出售自有产权的公房等财产,用所得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安置职工净资产不足时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粮改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企业制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承担起全社会的粮食管理工作,履行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搞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市场预测和信息发布。妥善处理与有关部门的责权关系,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权。切实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管理和市场粮油质量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加强政策性业务管理,突出抓好国家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军队用粮、生态建设工程补助粮、救灾粮的收购、管理和供应。全面负责粮食行业国有资产的核实、登记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赤峰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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