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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承担国家、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参股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他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采取适宜的改革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经营,鼓励加快民营化步伐;已经进行改制的,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实行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处置、制定方案、审批程序等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置换粮食企业职工的国有身份。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解除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将离退休人员交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直国有中小工业企业转制若干规定〉的通知》(赤政发〔1999〕66号)及各旗县区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金的来源除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各地可通过处置企业净资产等途径解决。置换职工的国有身份,既可以给予现金补偿,也可以以优良资产量化解决,使之成为转制后企业的股东。
  五、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
  (一)清理核实和挂帐处理购销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审计部门牵头,审计确认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因政策性因素发生的亏损,一次性进行挂帐处理。挂帐期间发生的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企业自主经营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1998年6月1日以来的经营情况,不得虚报、漏报和瞒报。
  (二)一次性销售库存商品粮。以2003年4月1日为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锁定日。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赤峰市分行《关于库存商品粮一次性销售的意见》(赤粮字〔2003〕34号)执行。
  六、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推进全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成立市和旗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逐级落实责任,实施专项推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摸清底数,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行业要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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