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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2004)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
(赤政字[2004]075号)
为确保中心城区河道顺利行洪,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现通告如下:
一、
不准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土、污水、粪便。禁止用垃圾废土向河内侧加宽堤坝、挤占河道,影响通洪断面。
二、
不准在河道内种植一切农作物或栽种树木。
三、
不准在河道内无证采砂取土。
四、
未经批准不准在河道、堤坝、桥梁两侧设置广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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