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三同时”要求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未经“三同时”验收的非煤矿山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准进行生产。
(五)开展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监控工作。根据对矿山采空区分布、范围、面积、充填程度,与地面构筑物和村庄的关系以及采空区地面塌陷等状况的调查,采取治理监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推广乡镇、个体矿山企业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依据试点情况,全面开展乡镇、个体矿山企业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提高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旗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行动”的原则,形成良好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赤峰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364749。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持证情况;按《评估标准》划定矿山企业安全等级类别,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审核上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经市、旗县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非煤矿山,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坚决依法强制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内容中应有安全生产专篇。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评估、评价仍不合格,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办理吊销登记;对达不到矿山企业登记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发照。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其有关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件,封存剩余爆炸物品,停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待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重新颁发有关证照,恢复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其有关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件,并彻底收缴爆炸物品,终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有关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件。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