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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赤政字[2004]09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对森林病虫害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森防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森防工作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在保证森防机构稳定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三个体系”建设,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整体水平;加快建立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和检疫防灾体系的建设,加大检疫执法力度,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及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入;搞好有害生物的普查摸底工作。
  三、多方筹集资金,确保森防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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