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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户外广告、牌匾进行集中检查整顿的通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户外广告、牌匾进行集中检查整顿的通告
(赤政发[2005]02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体现民族平等和地区文化特色,彻底改变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严重滞后的现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户外广告、牌匾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
  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公路、铁路沿线地段,旅游景区。
  二、整顿内容
  (一)户外广告: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大型单位名称、公益广告等。
  (二)牌匾: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中区直和外地驻赤各单位牌匾以及用文字表示的各种交通标记牌匾。
  三、整顿要求
  (一)无蒙文字,有错别字,乱译、错译,乱写、乱刻似字非字的,比例失调的和蒙汉文书写、挂放错位的,必须纠正达标;
  (二)字迹不清和蒙汉文字破损、脱落的,必须更新达标;
  (三)内容不健康的予以纠正达标或拆除;
  (四)书写、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原材料必须相等和统一。
  (五)制作户外广告、店堂牌匾的单位,须在其所制作牌匾右下角注明联系地址和电话。
  四、整顿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检查整改工作,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则,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落实工作。
  (二)进行综合整治。文明办、民委、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综合整治。
  (三)加强源头管理。依法管理各类广告公司、装潢公司、美术装饰部、刻字部、刻章店等社会市面用文制作单位,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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