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赤政字[2004]1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搞好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新时期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指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与建立公共卫生体系紧密结合,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时期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改革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方式,落实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形成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建设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多数城镇成为自治区卫生城镇;农牧民喝上卫生水,使用上卫生厕所;多数旗县区、乡镇“四害”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素质得到普遍提高: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一)保持国家卫生城市水平,严格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范市区的管理,城市卫生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城市卫生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加强;广泛开展创建自治区卫生镇和国家卫生镇活动。重点解决好垃圾、污水、粪便、烟尘的处理,城市总体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居民区卫生、窗口单位卫生、行业卫生、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显著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力争在3到5年的时间,有5-10%城镇达到
国家卫生镇标准,旗县政府所在地100%进入自治区卫生城镇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