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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十五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机构的成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六十八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第六十九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藏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利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供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和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督机构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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