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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在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五十一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以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五十四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减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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