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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电梯折旧费、水泵折旧费、天线折旧费、代管基金。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流动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工程款包括应收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场价计价。
  第十四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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