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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建[1999]543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贯彻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

  附: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资产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法人资本金;
  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六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代收费用、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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