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材料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费的平均值下浮3%为限;或以标底中的材料费,建筑、市政下浮10%、装饰、安装下浮12%为限。当投标人材料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为了说明供应商承兑能力,还应当提供投标人或供应商以往购买或销售同类材料相近价格的购销发票。
3.机械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机械费的平均值下浮6%、或标底中的机械费下浮20%为限。当投标人机械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4.管理费:以定额规定的管理费率标准下浮15%为限。当管理费率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但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原则上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但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七、标底价下浮幅度、投标价各分项下浮幅度由造价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
八、标底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标底和报价时,应当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表)要求,同时提供评标所需的数据。
九、对于发包人是否有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以及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评审。当投标报价中有两项指标不满足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十、执行中如遇问题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释疑。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工程名称:
评 审 对 象
| 标底或
报价数
| 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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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 人 工 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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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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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械 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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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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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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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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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措施费
| 可竞争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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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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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费
| 预 留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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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提供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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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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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提供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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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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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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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作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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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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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列出费率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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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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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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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增加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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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规费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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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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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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