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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三)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优美的居住环境,提升商品房的品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强管理,控制开发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十四)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期开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30%,剩余部分在工程规划验收前缴纳。
  (十七)积极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按程序批准后适当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
  (十八)积极引导本地房地产企业走联合开发、合资合作开发或兼并重组之路,着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和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做强做大我市房地产企业。
  (十九)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土地整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
  (二十)加大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包装和招商引资力度。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举的方针,对近期房地产开发重点区域抓紧编制规划,实施项目包装。加大与知名企业、实力企业的战略合作力度,面向大财团和融资能力强的开发企业招商。
  (二十一)举办房地产交易会,搭建房地产展示平台。在举办“2008年自贡市第四届房地产交易会”期间,签订正式有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合同(协议)并经市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人,免收其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费和办理房产证的交易手续费,并由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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