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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自府发〔2008〕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缓解低收入居民住户困难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乡村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公房改建为廉租住房,改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一是要在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进行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做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努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二是对我市房屋有安全隐患、房屋毁损或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并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最大可能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要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将再给予一定配套补助,并将廉租建设资金需求纳入一般转移支付体系计算。
  (四)实施商品住房政府采购计划。对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进行采购,用于土地整理、棚户区改造的集中安置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补充房源。上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住房。制定三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提前启动2009年廉租住房采购计划,采购1000套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
  (五)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进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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