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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十三)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十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十五)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的;
  3.经司法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的;
  4.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十六)基本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民核发《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退保
  (一)参保人在本区县范围内转移户口关系的,不转移保险关系,不变更个人保险编号,原相关表、册、卡仍保留在原乡镇。户口在本市内区县间转移的,迁入地应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缴费本息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市的,迁入地能够接续保险关系的,可将个人保险关系和缴费本息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不能接续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退还其个人缴费本息或在参保地封存或继续参保,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二)参保人员农转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暂保留。农转非后实现就业或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本息可用于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不足部分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规定补缴后,其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从城市回到农村的,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按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其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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