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总额的40%建立,并按规定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利率每年计息1次,利率于每年12月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中记入的部分和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利息。
(二)统筹基金:按个人缴费总额的60%和政府补贴一并建立。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上一月,由参保人向所在村申请,经乡镇初审,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但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达到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滞纳金)。从缴清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缴费当年至领取基本养老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比值的平均数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六)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一直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退还个人帐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