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经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