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抗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七)骗取减免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数额在50份以上的;
(九)作为A类管理的涉税违法检举案件;
(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大连市地税局领导批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管理,具体由市局税务稽查处和各基层局负责稽查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
第三章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方式
第七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基层局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市局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查处工作。
第八条 市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由市局确定主办基层局,根据办案需要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基层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主办基层局和专案组人员要按照市局的部署和查处方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市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部署实施具体查办工作。
第十条 市局决定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组织查办(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及时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市局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二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基层局应当按照市局规定期限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