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9〕26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确保上级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第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实施、规范高效的原则。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负责查处的基层局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一)单位偷税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拒绝缴纳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单位查补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且违法情节复杂的;
(五)协助偷逃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