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5号)精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气候异常背景下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把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工作来抓。各类防雷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电力设施、人口聚集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符合雷击风险评估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保证防雷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测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牵头,安监等部门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排查检测工作。对在排查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确保防雷安全。
三、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严格执行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质量监督管理,把好防雷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关。防雷装置建设与建设项目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