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大地税二【1995】030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各区、市、县科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印花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管理,实行源泉控制,堵塞漏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特做如下联合通知: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售印花税票。
二、凡经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一律由其代售印花税票,并对以下纳税事项负责监督:
1.应纳税的技术合同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按万分之五贴花外,其余的均按万分之三双方贴花)
3.粘贴的印花税票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三、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卷,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代售工作:
1. 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交款等项代售业务;
2.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税票请领单”,可直接向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购领;
四、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地税二分局、地税票证管理所办理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提取手续费等具体代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