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差额拨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税前列支。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跨统筹范围或地区流动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转移。
六、修订《
盘锦市无偿献血暂行办法》 (盘政规〔2000〕1号)
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无偿献血累计超过800毫升的可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七、修订《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盘锦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1号)
1第九条修改为: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以及经济和财务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够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附件2
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