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14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陈淑珍
二○○六年五月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决定对《
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对《
盘锦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修订《
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盘政规〔1995〕1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修订《
盘锦市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盘政规〔1995〕5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搞好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正常,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依据《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社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