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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14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陈淑珍

二○○六年五月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对《盘锦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修订《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盘政规〔1995〕1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修订《盘锦市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盘政规〔1995〕5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搞好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正常,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社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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