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使用手机、收听便携式音响设备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转弯时提前打手势示意或者开启转向灯,严禁突然转弯;
(三)经过公交站台时减慢车速,注意避让上下公交车的乘车人;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搭乘人员必须面朝前骑坐;
(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乘人员不得撑伞;
(六)不得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和拆除、改变原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设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所行驶方向提前驶入相应的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导向车道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变更车道,不得压线、越线。
第三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擅自进入高架道路、隧道和机动车通行专用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和兜售财物、散发宣传品等;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四)乘坐公交车辆须在公交站台排队候车,待公交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车,严禁在公交车前后突然横穿道路。
第三十六条 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交车通行,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二)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三)经确认的校车在接送学生、儿童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四)单位职工接送车,经批准其停靠点设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的,可以在停靠点前后30米距离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五)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