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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2006)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民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档案,按规定定期向本区域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经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区划变动;

  (二)机构的建立、变动或撤销;

  (三)重点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实施,重大普查活动;

  (四)市、县(区)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和技改项目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应于项目开始30日内填写《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或《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本单位的档案机构要组织人员及时对其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通知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属于市、县(区)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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