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加强档案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行政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市、县(区)档案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地区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收集和接收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电子文件,接收破产企业档案;
(四)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和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和电子文件;
(五)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及文件资料,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六)对馆藏档案和接收的现行文件进行价值鉴定;
(七)向社会提供已开放的馆藏档案资料及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的利用;
(八)参与本区域内重大活动资料的收集;
(九)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十)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
(十一)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二)要定期向上一级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目录及电子文件目录;
(十三)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目录及电子文件目录。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