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2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陈淑珍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切实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