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政府信息按公开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方式,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义务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公用事业、环境质量情况;
(六)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八)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执行情况;
(九)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情况;
(十一)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十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动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依据、条件、程序和标准情况;
(十五)行政机关保证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措施;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办法列举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