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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县(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县(区)属单位及县(区)以下管辖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九条 上级仲裁机构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仲裁机构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政编码。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三)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时效规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在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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