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三)对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及向路面扬撒积雪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对拒不接受除运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体业户,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检查“门前四包”(包市政设施、包市容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工作。对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其限期改造,并可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一)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危险房屋和构筑物;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没有拆除规划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
(三)其他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收费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单位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不及时拆除的;
(二)对正在使用的广告设施不定期维修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超过审批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广告使用权,并按照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