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建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的涉税事项,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在工作繁忙之时对重大项目的涉税事项要做到优先办理。
27.发放服务项目联系卡。制作含服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服务项目建设联系卡发放给项目单位,方便项目单位联系办理税收咨询和涉税事宜。
28.推行项目企业多元化申报服务。为项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便利,项目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络传输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缴纳税款。
29.实行项目企业同城办税。在设区市城区或县(市)范围内,要实现重大项目企业在任何一个办税场所都可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
30.推行项目企业国地税联合办证。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地税、国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并逐步拓展联合办证范围,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减并办证表单,优化办证服务。
31. 推行重大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大项目规划、施工、投产等环节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规划中如有需要的,要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中要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投产后要密切关注,帮扶服务。
32.推行重大项目一窗多能服务。对重大项目在城区全面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手续简化,一窗多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33.实行项目服务首问责任制。项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有需要,还必须全程陪同,不得推诿。
34.推行项目纳税提醒服务。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醒项目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帮助纳税人避免纳税风险。
35.推行项目纳税节假日预约服务。项目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地税人员必须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
36.依法保护项目企业合法权益。在对项目纳税人实施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其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37. 严禁向项目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向项目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得向项目企业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得向项目企业摊派任何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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