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流通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流通、扩大消费,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城市商贸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和提升城市现有商业中心,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不断增强中心商圈的消费服务功能,扩大辐射范围。扶持“老字号”的创新发展。实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支持商贸企业、餐饮企业建立商品和早餐加工配送中心,在社区建设一批综合超市、标准化菜市、早餐店及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便民网点。鼓励发展为商业、制造业和农业产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支持一批重点流通企业和大型连锁企业建设改造配送中心。支持重点流通企业建设和改造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上商城,开拓网上商业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品销售和资源节约。
二、加大农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力度。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2009年至2010年新建、改造8000个农家店和5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使农家店统一配送率达到50%以上;升级改造县城和乡镇两级集贸市场100个;支持自治区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系统和配送中心建设。
三、积极组织开展促进消费活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传统假日和各地民俗节庆期间,因地制宜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继续开展我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510”活动,顺应城乡居民消费升级趋势,重点扩大服装鞋帽针织品类、化妆品类、金银珠宝类、日用品类、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类、文化办公用品类、通讯器材类、石油及制品类、金属材料类、汽车类等十类商品消费;拓展电子信息、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服务类消费;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带动作用,举办各类专业会展活动,拉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讯等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