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超常措施,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八)明确认定帮扶的困难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政府帮扶的困难企业是指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较大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对本地就业局势影响较大的;主动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时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帮扶的困难企业要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需帮扶的经营困难企业,具体帮扶措施由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九)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年度内各种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在核准的缓缴期限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保持基金平衡、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个人账户基金、大额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基金等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目)可支付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适当阶段性降低费率,并能维持基金平衡。工伤保险在解决老工伤问题、调整过低的补偿标准、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后,基金结余仍在可支付1年以上规模的,要按照行业内费率调整相应档次,下调企业浮动费率。按照“地方负责”的要求,具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由统筹地区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降低费率要充分考虑基金的支付能力,由于降低费率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