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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4日)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费办法》下达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减免等内容),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有关鉴定前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价费 [20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执行本通知期间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 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 江苏省职业(工种)鉴定分类表(试行)(略)

  附件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试行)(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
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行为,保障有关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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