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把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本着“谁签字,谁验收,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过程控制和环节控制,切实把监管落到实处。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人代表为首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每个人。
(二)建立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县、乡两级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必须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力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全年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四次。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的控制,逐一进行普查登记并建立档案,实施安全评价和跟踪监控制度。各旗县区政府要在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限期整改、关停。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四)加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力度。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84号),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事故快报、月报和安全生产执法统计报表。查处事故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四不放过”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死亡事故结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