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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通知
(赤政发[2005]0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将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通知如下:
  一、全市总体控制指标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07人以内;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1.20;
  (三)10万人死亡率8.9;
  (四)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56人以内;
  (五)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死亡率15.001;
  (六)煤矿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18人以内;
  (七)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1.2。其中平煤(集团)公司百万吨死亡率0.30,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3;
  (八)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事故控制起数为零;
  (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为零。
  各旗县区及平煤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见附表。
  二、控制指标设定的原则及依据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中道路交通事故按350人控制,比上年下降0.57%,消防火灾事故按1人控制,与上年持平,如统计口径发生变化,仍按上年度同口径计算考核。除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灾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下降13.8%的幅度控制,其中煤矿按下降28%的幅度控制,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按下降5%的幅度控制。
  (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按照下降6.25%的幅度控制。国内生产总值以赤峰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10万人死亡率:按照下降2.26%的幅度控制。各旗县区人口数以《赤峰市统计年鉴2005》各旗县区年底总人口数为准。
  (四)工矿商贸企业死亡总数:按照下降13.8%的幅度控制。
  (五)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死亡率:按照下降2.5%的幅度控制。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数以《赤峰市统计年鉴2005》各旗县区年末职工人数为准。
  (六)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以上年实际死亡人数下降28%的幅度控制。
  (七)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全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
  (八)重大事故起数:按零指标控制。
  (九)特大事故起数:按零指标控制。
  市重点监控的中、区、市直企业生产死亡事故除平煤集团公司外按零指标控制。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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