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为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及有害气体事故的发生,各煤矿都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煤矿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内煤行规字〔2004〕28号)精神,做好煤矿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凡未进行矿井年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按不合格处理,下年度仍未进行鉴定的矿井,将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职责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权限负责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旗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2003年度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未获得批准为B类以上的煤矿收回采矿许可证,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本次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储存证和使用证,并及时收缴火工用品。
  (五)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并负责对C、D级煤矿的重新确认验收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市、旗县区和煤矿同时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包括:
  1.汛期煤矿“三防”预案制定情况;
  2.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2003年被评为C、D类且今年仍未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煤矿停产整顿情况。
  第二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2003年评价结果为C、D类且今年仍未批准升级为B类以上的煤矿对照标准进行逐个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矿井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关闭煤矿名单,依法下达关闭煤矿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其法人代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2003年安全程度评价已达到A、B级煤矿进行全面复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要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