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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赤峰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决定》(内政字〔2004〕17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煤矿的专项整治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各旗县区、重点产煤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
  二、工作重点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检查验收近年来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和2003年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C、D类的煤矿以及各类非法煤矿毁闭情况。
  三、关闭矿井范围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由市人民政府报请或通知有关部门注销各类证照,在限期内一律关闭。
  1.非法建设、技改和生产的;
  2.经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
  3.技改及基建矿井不按依法批准方案实施的;
  4.水下、火下、建筑物下采煤未经旗县区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对2003年度评价结果为A、B类的煤矿和今年重新评价批准为B类以上的煤矿以及本次检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对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做好依法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凡2005年1月13日以前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届时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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