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用公章、机动车辆门喷字的,到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蒙文翻译。
2、持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和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启用各种指路标志、交通标记、车站名称、时刻表等,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启用者持文字式样,到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蒙文翻译。
2、启用者持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和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到交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制作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1、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能够自觉遵守《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赤峰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2、具有蒙汉文牌匾制作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及相关设备。
3、服从管理和指导,能够主动配合各级民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治理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
4、合法经营、合理收费、服务态度端正、服务质量优良、履行服务承诺,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保证蒙汉文字的准确、规范、标准。
5、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制作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1、如实填写《社会市面蒙汉文制作单位资格申报表》、《社会市面蒙汉文制作单位登记表》。
2、旗县区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3、旗县区民委审批,发放《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制作许可证》。
4、新闻媒体公布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单。
(四)制作单位资格认定原则
1、坚持“宁少勿滥”的原则,首批确定的制作单位不宜过多,要确保质量。
2、坚持“谁制作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3、各制作单位都要建立牌匾名称、翻译内容、翻译人员、审核机关、制作单位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一)各级精神文明办对于蒙汉文不并用和不规范使用的单位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对已被命名为“文明单位”,但社会市面用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改正。经检查仍不进行改正的,由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负责免去其“文明单位”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