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转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流转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种社会主体及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与建设。政府鼓励各种非公有制主体以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公司办场、合作经营等各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
七、摸清集体林及宜林地,对其位置,自然条件及资源情况,登记造册,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源资产初步评价。此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八、集体林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拍卖、承包、租赁、划分、明晰股权等形式,确权到户。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允许多种形式并存。1、合理无偿划分到户。2、将现有林进行合理划分,评估收益,确定村户收益分成比例,集体组织成员投标并交纳风险抵押金后,承包经营。3、将现有林的产权明晰到户,评估现有林木蓄积量,测算林木主伐出材量基数,确定村户收益分成比例,合理划分(股、片、株),联户经营。4、以户为单位划片经营,按面积每年定额向村委会上缴林地使用费,其余收入归经营者所有。5、对现有林木资产评估后,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投标、协议等形式,进行有偿转让,受让者自主经营。
已经依法承包到户的集体森林、林木,原则上不再变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九、国有林的流转经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包括宜林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组建家庭林场等形式落实其经营主体。国有林场也可用林地参股,实行股份制经营。
十、集体宜林地原则上划分到户,谁造谁有,自主经营。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疏林地可实行租赁经营,按面积交纳林地使用费。集体组织成员无人承包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会承包。立地条件差,造林难度较大的,可以划给有能力的造林者一定年限内无偿使用。
十一、集体宜林地的确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初审,报旗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旗县区政府发放林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