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九日
赤峰市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增强林业发展活力,适应市场经济,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赤峰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精神,就深化我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制定本方案。
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国有、集体森林、林木及其宜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益林区的林木及其它特种用途林暂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集体林和国有、集体宜林地。
国有林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推动活立木流转,活化资源,为其他主体投资开发建设林业创造条件。
二、明晰产权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根据贯彻意见的要求,2004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林业用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三、今后造林任务将按2004年底发证确定的宜林地进行安排。所有造林设计地块必须有旗县区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未确定为宜林地的地块将不再安排造林投资。对产权不明晰的集体森林、林木,限制采伐。
四、市、旗县区要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织,负责对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组织暂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组建,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人员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师、会计师、评估师、经济师组成,应不少于5人。办理评估业务时,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五、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必须在评估后进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但应进行评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可协商流转。所有的林木流转后必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权属变更,换发林权证,以确保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