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加大拆迁管理力度,规范拆迁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了在城市建设中的先行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管理部门与拆迁企业没有脱钩,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程指挥机构作为拆迁人,接受委托拆迁;是拆迁评估随意性大,个别评估机构串通拆迁人,出具不实评估报告,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等等。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把维护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认真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机构设置,合理配置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拆迁行政审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部分地区拆迁企业目前仍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要尽快转制,否则一律不予资质年检。对个别地方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必须在2004年3月底前彻底分离。对政企不分的,撤消该拆迁企业的拆迁资质。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程指挥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五、要严格执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问题严重的吊销其房地产估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