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四、农垦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个人帐户规模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五、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农垦企业的离休人员,按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重新确定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退休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认定,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在职人员对待;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下列办法核定其养老金标准: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比照当地企业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养老金。
2、1995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
2000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退休前的连续工龄×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
3、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2002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1995年底前本人的连续工龄×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0.6×4+96年至职工退休时的平均指数×96年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92年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1.4%+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上述办法核定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缴费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1.4%+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2、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1.5×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
(四)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