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所辖农垦企业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04年3月底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备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赤峰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为了尽快建立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农垦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原则上执行20%的缴费比例,也可执行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执行全市统一的缴费比例。实行费改税的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可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确定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也可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