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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政府令》)已实施一周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令》,促进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业的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对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性的认识。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适应新的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因此,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政府令》的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好《政府令》作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线,把发展散装水泥作为促进我市建材工业结构调整重要举措来抓。按照《政府令》规定的职责,支持散装水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扭转我市散装水泥工作被动局面。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应收尽收和合理使用。各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主体,要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努力改造现有设备,提高散装化水平,力争使水泥生产企业发散率达到70%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好宏观调控,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散装发放能力进行严格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散装水泥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散装水泥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令》精神,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以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得齐,用得好,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快。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三、要继续加大力度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赤政字〔2000〕47号)精神,在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新城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各旗县区要结合实施城镇化战略及卫生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具体措施,逐步限制在城市中心地段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通过发展商品混凝土带动散装水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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