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各地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安监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区市直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突出重点工作,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完善企业预案。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200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企业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