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7]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与指导的责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市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应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与机构,切实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
要着力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